摘要:在2017年,大興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注冊資本1000萬元,甲、乙、丙、丁、戊五人,分別出資400萬、200萬、200萬、150萬、50萬。五位股東達成約定,公司在五年如果有利潤,不按出資比例分配利潤,而是股東甲得40%,其他四位股東每人各得15%。
在2017年,大興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注冊資本1000萬元,甲、乙、丙、丁、戊五人,分別出資400萬、200萬、200萬、150萬、50萬。五位股東達成約定,公司在五年如果有利潤,不按出資比例分配利潤,而是股東甲得40%,其他四位股東每人各得15%。股東丙為公司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股東甲和乙為公司董事,股東丁為公司總經理。同時約定,董事長簽訂金額超過100萬元的合同,須經董事會批準。2018年5月,丙未經董事會批準,擅自以大興公司名義與五湖公司簽訂設備買賣合同,購買價值300萬元的設備。五湖公司不知道大興公司關于大興公司董事長權限的約定。
2018年8月,因有一名監事辭職,于是股東丁召集并主持了公司的股東會會議,作出決議:決定由股東戊擔任公司監事。
2019年3月,大興公司決定由總經理丁負責購買零件設備。同年4月,在丁的促成下,大興公司與四海公司簽訂購買合同,而丁是四海公司的大股東。
問題:
1.甲、乙、丙、丁、戊五人關于公司前五年利潤分配的約定是否有效?為什么?
2.大興公司與五湖公司的設備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3.2018年8月召開的公司股東會會議是否有瑕疵,為什么?
4.總經理丁在零件設備購買中使大興公司與自己作為大股東的四海公司簽訂合同的行為是否違反法律的規定?為什么?
文章來源:https://www.sifalu.com/tiku/101392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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