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考的特點歷來是“重者恒重,新修必考”,除了高頻考點外,每年的新增/新修內容也在必考范疇。今天,小藍整理了刑法、民法、民訴、行政、國安的新修考點,用一篇文章全數分享給大家!記得收藏喲!
法考的特點歷來是“重者恒重,新修必考”,除了高頻考點外,每年的新增/新修內容也在必考范疇。
今天,小藍整理了刑法、民法、民訴、行政、國安的新修考點,用一篇文章全數分享給大家!記得收藏喲!
No.1
刑法新修考點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刑法新修考點,預計會在法考的客觀題中出現,大家要重點把握本罪的構成要件以及它與徇私枉法罪的區別。
來,我們直接通過解析法條來學習本期考點內容。
我國《刑法》第402條規定:
“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p>
解析
我們結合法條回顧一下本罪的構成要件。
首先,本罪的犯罪主體為行政執法人員。其次,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表現為故意。再次,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行政執法機關的正常執法活動。最后,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行為。此處的“情節嚴重”,一般表現為不移交量刑在3年以上的案件。
易錯點提醒
本罪與徇私枉法罪不同,兩者的區別在于主體和客觀行為:
本罪主體為行政執法人員。徇私枉法罪的主體為司法工作人員。這里要特別注意:警察兼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兩種職能。
本罪的客觀行為表現為:利用行政執法的職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的行為;徇私枉法罪則表現為:利用司法職權,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刑事枉法追訴或者枉法裁判的行為。
除此之外,還要注意本罪與包庇罪的區別,包庇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并且不必利用職務之便即可構成。
No.2
民法新修考點
根據最高院今年發布的《民法典總則編司法解釋》,本期涉及的民法新修考點有兩個,一個是濫用權利,另一個是自然人的民事權利和行為能力,預計在法考中會出現1-2道客觀題。
老規矩,我們直接通過解析法條逐一學習本期考點內容。
1
濫用權利
先看第一個考點內容:濫用權利。
我國《民法典》第132條規定:
“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p>
解析
結合法條,我們需要把握構成濫用權利的以下幾個要點:
1、行為人為一般的民事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2、行為人行使的是其享有的正當權利;即濫用權利的前提是行為人有權利。
3、行為人濫用權利造成損害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這里需要注意的是:侵犯他人權益時,僅指侵犯他人合法的權益。
4、行為人有濫用權利的主觀過錯。如果行為人主觀上無過錯,其行使權利的行為盡管損害了他人合法利益,也不能構成權利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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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試中,考友們要注意區分濫用權利與合理行使權利,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是否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例如:出于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目的知假買假,索要高額賠償,這些都屬濫用權利。
2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和行為能力
咱們來看第二個考點內容。先看法條:
我國《民法典總則編司法解釋》第4條規定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父母在胎兒娩出前作為法定代理人主張相應權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p>
解析
也就是說,胎兒出生之前的利益受到損害可以由胎兒的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進行主張。
易錯點提醒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一般情況下不予考慮,只有涉及胎兒利益保護的情況下才予以考慮。
本考點的新修內容主要除了胎兒民事權利的保護,還有一個是關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9條以及第22條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或者智力、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它區別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我國《民法典》第21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其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No.3
民訴新修考點
民訴法新修考點包括三部分內容:1.小額程序;2.獨任制;3.電子送達。
我們預計這三個考點在法考中都有可能會出現1-2道客觀題。
老規矩,我們直接通過解析法條逐一學習該科考點內容。
1
小額程序
我們首先來看第一部分內容——小額程序。
我國《民訴法》第165條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金錢給付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實行一審終審。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的民事案件,標的額超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p>
解析
結合法條內容,關于小額程序的適用條件,我們需要注意以下幾個要點:
1、適用小額程序的案件只能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簡單民事案件;即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
2、必須是以金錢為給付的民事案件;
3、案件的標的額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4、小額訴訟程序既可依職權、也可以依約定適用,但兩者對標的額的要求不同。
5、以下案件不適用小額程序:(1)人身關系、財產確權糾紛;(2)涉外民事糾紛;(3)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4)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5)當事人提出反訴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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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大家還要注意小額訴訟與簡易程序的區分,主要有三點:其一,兩者的適用條件不同;其二,前者是一審終審,后者不是。其三,兩者審限不同,前者是2個月,特殊情況延長1個月,后者是3個月,特殊情況延長1個月。別搞混哦!
2
獨任制
下面我們來看看第二個考點內容——獨任制。
根據我國《民訴法》第41條第二款規定:
“中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結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訴的第二審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獨任制不僅能在一審程序中適用,也能在二審程序中適用。
解析
但是,二審程序中適用獨任制,需要注意以下適用條件:
1、只限于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符合條件的二審程序;
2、適用的案件必須是由簡易程序審結的案件或者不服一審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或管轄權異議而提起上訴的案件。
3、必須是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案件。
4、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同意。
易錯點提醒
由此可知,獨任制變為了一種常規的合議庭組織,不再與特定的訴訟程序相關聯。但是要注意,以下4種案件不能適用獨任制:
1.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
2.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3.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
4.屬于新類型或者疑難復雜的案件。
3
電子送達
最后我們來看第三個考點內容——電子送達。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90條規定:
“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夠確認其收悉的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書。通過電子方式送達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受送達人提出需要紙質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送達信息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日期為送達日期?!?/p>
解析與易錯點提醒
結合法條我們可知,首先,電子送達要經過受送達人同意才能適用,其次,電子送達的訴訟文書可以包括判決書、裁定書以及調解書,最后,電子送達的送達日期區別于郵寄送達,前者是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之日,后者以郵局掛號信回執記載日期為準。
No.4
行政法新修考點
行政法新修考點的內容主要是關于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賠償案件司法解釋》,而行政賠償訴訟的起訴與受理以及行政賠償訴訟證據是重點。
老規矩,我們直接通過解析法條逐一學習本期考點內容。
1
行政賠償訴訟的起訴與受理
我們首先來看第一個考點內容——行政賠償訴訟的起訴與受理,我們預計在法考中有可能會出現1-2道客觀題。
我國《行政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 :
“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時未一并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可能存在行政賠償的,應當告知原告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原告在第一審庭審終結前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原告在第一審庭審終結后、宣判前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原告在第二審程序或者再審程序中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組織各方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其另行起訴?!?/p>
解析
結合法條,我們可知:首先,本法條強化了法院對行政賠償的釋明義務;其次,明確了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時限,即需在一審庭審終結前提出,若在第一審庭審終結后、宣判前提出,有可能被駁回;最后,新增了在二審程序或再審程序中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處理辦法,即法院可以組織調解,調解不成的,要告知另行起訴。
易錯點提醒
在考試中,提醒大家要注意:題中若出現:即使一審庭審已經結束,只要未宣判,依然可以提起行政賠償訴訟,這是錯的!一審庭審結束后未宣判前,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準許,即使符合提起訴訟的要求也有可能會被拒絕,由原告承擔延遲起訴的不利后果。
2
行政賠償訴訟證據
我們再來看第二個考點內容——行政賠償訴訟證據,我們預計在法考中有可能會出現1道客觀題。
我國《行政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11條規定 :
“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p>
以及第12條規定:“原告主張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受到身體傷害,被告否認相關損害事實或者損害與違法行政行為存在因果關系的,被告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p>
解析與易錯點提醒
結合前述兩條規定,本次司法解釋新修了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即在符合一定情況下,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對此,考友們應當注意舉證責任倒置的2個要點:
1、原則上,原告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結果承擔舉證責任。只有存在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前提下,才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大家注意在做題時不能將這個條件抹去。
2、關于解釋第12條規定,適用范圍僅包括因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受到身體傷害的案件,證明對象僅指損害與違法行政行為的因果關系。在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大多是發生了侵權行為,提醒大家在考試中要特別注意題目中對舉證責任倒置的案件適用范圍。
No.5
國安法新修考點
本期關于國安法新修考點主要包括《國家安全法》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相關內容,我們預計這兩部分內容在法考中均有可能出現2-3道客觀題,是非常重要的考點,大家一定要掌握!
來,老規矩,我們直接通過解析重要的法條,逐一學習本期考點內容。
1
《國家安全法》
我們首先來看第一個考點內容——《國家安全法》。
我國《國家安全法》第82條規定:“公民和組織對國家安全工作有向國家機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p>
解析與易錯點提醒
結合法條,我們可知,區別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公民和組織有權對國家機關的國家安全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除此之外,本法還明確了公民和組織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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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接下來,我們來看第二個考點內容——《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21條的規定:
“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分裂國家犯罪行為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p>
解析
本法主要為了防范、制止和懲治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犯罪。本條明確了分裂國家罪的行為包括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犯罪的行為。此處的“煽動”是分裂國家罪中的“組織”、“策劃”行為中所包容的“煽動”內容,區別于煽動分裂國家罪中的具有獨立屬性的“煽動”行為。
易錯點提醒
“分裂國家罪”與“煽動分裂國家罪”,兩者的主要區別有兩點:
1、兩罪犯罪形式不同,前者是必要共同犯罪,只能以共同犯罪形式存在,后者是任意共同犯罪,即單個人即可構成。
2、兩罪實施的行為不同,前罪是組織,策劃、實施分裂的行為,后罪是煽動的行為。例如,“港獨”行為,它帶有強烈的煽動屬性,屬于典型的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危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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