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論述題之見危不救是否應入罪范文及解析
萬國司法考試教研中心為大家帶來了司法考試論述題之見危不救是否應入罪的范文及解析,具體如下,希望能對各位的備考有所幫助。
文章正文:2004 年5 月19 日下午,該縣某村80 余名群眾去縣政府上訪,在縣政府二樓被四五名工作人員阻止發生擁擠,16 歲的少年陶漢武意外跌倒昏迷。“當時大家向縣政府工作人員請求,讓他們用手機給‘120’打個電話叫救護車來,結果對方回答說‘沒手機’。大家又請求借用一下政府的固定電話叫救護車,他們卻說‘電話不好使’。孩子的父親陶金財急得給在場的政府工作人員跪下,哀求他們幫忙叫救護車。結果,沒有一個人理會或者吱聲”。終于,耽擱半小時后,陶漢武經搶救無效死亡。
面對很多年來媒體所曝光的各種“見危不救”的事件,人們都對這種麻木不仁的表現表示極度憤慨,甚至有人提出應該在刑法中設立一個“見危不救”罪。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請利用你掌握的法學理論及相關知識,談談對此事的看法。
答題要求:
一、說理充分,邏輯嚴密,語言流暢,表述準確;
二、答題文體不限,字數不少于500 字。
三、用相關的法學知識闡述你的觀點和理由;
【答題思路】 本題考查的主要是法與道德的關系??忌梢赃x擇不同的角度來談論這個問題。如果考生支持將“見危不救”列入刑法,就要從道德與法的一致性出發,再結合一下法的多元性理論,分多角度談將“見危不救”列人刑法的合理性與可能性。如果考生反對將“見危不救”列入刑法,就要從道德與法的區別出發,從道德本身所舉的特性及法律的作用兩個角度,闡述將“見危不救”列人刑法是“法律萬能論”的體現,是不可取的;同時因為其在技術上的不可操作性,實行起來也是不可能的??傊?,考生在做這類試題時,只要能做到言之有物,論據可以支持論點,就能拿到較好的分數。
【參考答案】“見危不救”入罪不可行。“見義勇為”是我國傳統美德之一,反之“見危不救”則為人們所不齒。而目前我國社會由于種種原因,出現了很多 “見危不救”的現象,也對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造成了一定影響。材料中,人們因為對“見危不救”的憤恨,而希望能夠利用刑法來規范。我認為,這種建議的出發點是好的,是為了更好地建設我們的社會,但是,將“見危不救”人罪是絕對不可行的。理由有如下幾點:
首先,“見危不救”雖然是一種令人不齒的行為,但由于“見危不救”產生的原因很多,無法很好地量化,所以其本身仍屬于道德倫理的范疇。而作為道德,其與法不同,其屬干意識形態范疇,主要是從觀念上規范人們的精神和行為,通過社會輿論的褒貶作用、教育的力量以及傳統、習俗的影響,以精神的強制力量來保證實施。道德涉及的大多是一些私人的、具體的和感性的領域,往往難以用明白無誤的標準進行比照并做出判定。所以,在這樣的領域里,法律顯然是無能為力的。
其次,法制本身是在不斷發展完善的,需要由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往往并不能在法律中找到明確的規定,即使立法相當完備了,也難以詳盡地規定所有需要法來調整的社會關系。而社會是一個復雜的生態系統,需要靠法律、道德、倫理、宗教乃至民俗等各種力量來共同維系,這些因素都不可缺少,又都各有其局限性。如果將 “見危不救”定為一種罪,那么與之對立的“見義勇為”也將不復存在,無形間增加了人們的義務,而降低人們對見義勇為人的社會評價。而且也會使一些人在危難情況下產生依賴思想,這對整個社會來說,都是無益的。
再次,關于“見危不救”,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已經對此有所規定,具有特殊職責的人必須“見危必救”,否則就是瀆職,甚至可能受到法律的懲處。所以將“見危必救”的責任的擴大,也不符合社會的要求。
最后,“見危不救”入罪也不具有可執行性,因為首先在舉證上就存在很大困難,其次會浪費大量的司法資源,所以其在可操作性上來說也是不可能的。
綜上所述,法律不是萬能的:“見危不救”的行為原本屬于道德調整的范疇,如果法律介人其不該介入的道德領域,反而會做出適得其反的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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